商业保险信托,是一项融合商业保险与信托的金融商品,以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资产,由保险投保人和信托组织签署商业保险信托协议书,当被保险人身故产生赔付或期满保险金给付时,保险公司会将保险金交货信托组织,由委托人依信托协议的约定管理和应用,并按照信托合同书约定方法,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且于信托停止或到期时,交货剩下财产给信托受益人。
保险金信托办理事宜:
1、信托期内(即保险金交给信托机构管理期间)能以受益人的年纪来设置停止日,或约定一段期内。
2、信托资产的应用方法(即保险金该如何利用)应由受托人事前在信托协议中约定。应用主要包括:储蓄、债券基金、债卷、商业保险以及其它经主管部门核定标底(包含中国、外上市公司股票、股票基金)。
3、中国人寿保险受益人的拆换。若是在投保时早已注明由信托组织代取保险金相关条款,是不存在拆换受益人问题。但是一般要先办中国人寿保险,之后再办信托,因此常产生拆换受益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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