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缴了三年后,退保险时,依照合同约定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但不能全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付保险费,投保人付款第一期保险费后,除合同书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函之日起超出三十日未付款本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前述规定期限内产生风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但能扣除欠交的保险费。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商议并达成共识,在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后,合同的效力修复。可是,自合同的效力中断之日起满二年彼此未达成共识的,保险人有权利终止合同。保险人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由于被保险人过失犯罪或是抵触依规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残废或是的死亡,保险人不构成给付的职责。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之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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