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归属于独立的银行业,一般是指海内外金融机构、地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地区普通合伙人注资,在落后地区设立的重要为全国农户、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发展给予金融服务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有别于银行子公司,属一级法人机构。
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方法暂行条例》,村镇银行具有以下几种特性:
1、地区和准入条件
村镇银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组织机构在县、城镇,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方法暂行条例》,在地面(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少于rmb5000万;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能低于300万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能低于100万人民币。
2、产品定位
村镇银行的产品定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达到农户的小额借贷要求,二是服务项目本地中小企业。
为全面达到本地“三农”发展需求,保证村镇银行服务项目“三农”的政策贯彻落实,在《村镇银行管理方法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村镇银行不可派发异地贷款,在交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所有资金投入本地乡村建设发展,最后才可将充裕资金分配各个方面。
3、管理体制
做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村镇银行依据我国企业的部门规范建立与设定组织构架,与此同时依照科学合理运作、合理整治原则,村镇银行的管理结构是扁平化设计的,管理幅度少、正中间不容易断掉或时滞,决定传动链条短、体现速率相对比较快,工作流程结构和特色农业金融的资产规定比较迎合。
4、发起者机制和产权结构
村镇银行的创新之处“发起者规章制度”就是指中国银监会要求,必须要有一家合乎监管条件,管理制度、经营效率好一点的银行业作为重要进行金融机构而且单一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能低于20%,除此之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以及关联企业持股比例不能超过10%。后以便激励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5月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将主进行行最少持股比例降到15%,进一步促进了村镇银行多样化产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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