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买房的时候,在通过销售人员的讲解以后,倘若要确定购买某一房地产,但是不能马上付钱,就需缴纳一部分定金,那样倘若我们在缴了定金以后,由于种种原因而不想购买了,那样这一部分定金可以退吗?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买房定金”是一种为了能缔约合同和合同履行所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一般情况下,倘若简单地只要我们个人意向不愿购买,定金一般是不退款的。但要是存有以下这些状况,定金就很有可能拿回。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不符商品房销售要求的,房地产商不可市场销售商住楼也不能扣除一切订购款特性费用。所以若就是我们制订的商住楼不符销售条件,那样不管彼此是不是承诺“定金”退回事宜,房地产商都应该没有理由退回定金给买房者。
【2】若就是我们可以提供,房地产商存有诈骗等情形,或是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有商议定金能够退回,那样在这样的情况下,房地产商都是理应退回买房定金。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理由,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出卖方都是理应退还定金的。例如,因为出现了不可抗拒造成买房者乏力付款购房款,因此还可以规定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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