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为杰出代表的营利法人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总额扣减本年利润以后,得出来的是纯利润,获取法定公积金以后,为可分配利润,在向公司股东利润分配时,假如股东为普通合伙人,股东本人还需要交纳一道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以分配股利分配全额的为应纳税额,可用20%的征收率,由分配股利的企业代收代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65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将归属于纳税主体应得的贷款利息、股息、收益收入,根据义务人的来往会计分录安排到本人户下,工资每个人有权利随时随地获取,在这样的情况下,义务人将贷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安排到本人名下的时,即应觉得所获得的付款,应按照税收法律要求立即代收代缴本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一定是本人股东具体获得股息盈利(含转增资本)或是有权利随时随地获取股息盈利时,才需缴纳,如果公司决定将盈利做为扩张经营规模的自有资金,不想做分配利润,本人股东都是没有纳税时间的。自然,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要求的情况,没有在文中探讨之中。
但是,你清楚吗,在我们国家有的地方,创造了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新的征缴方式,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
1、《厦门国家税务局有关核定征收企业交纳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国家税务局公示〔2012〕2号):
「选用定额征收方法征缴企业所得税的公司,因其“税前利润”(按企业所得税率计算出来的收入额减企业所得税额)的40%做为本人获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征收率征缴该税目地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收益全额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率×(1-企业所得税税率)×40%×20%」
例 厦门市某建筑施工企业为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局核定企业所得税率为8%,2019年度应税收入总金额为10000万。
则2019年度该企业本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10000×8%×(1-25%)×40%×20%=48万余元
换句话说,这家公司2019年度不管账目上资产总额多少钱,可分配利润多少钱,是不是作出分配利润确定,这48万余元都需交,交了之后,我再利润分配给本人股东,就不需要再缴纳了。
2、《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局一〔2005〕10号):
「凡税务机关评定税前利润个人所得税征缴合乎定额征收要求的公司,为了方便征缴,其税前利润个人所得税征缴,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其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带征,带征率经查计算暂定为:商贸企业为0.2%;其他为0.5%(各种经济发展公证类社会发展中介服务以外)。」
例 宁波市某建筑施工企业为合乎税前利润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金额为10000万。
则2019年度该企业本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10000×0.5%=50万余元
经何博士查找,这种行为在历史上或是为数不少的,但是现在硕果仅存的还剩下厦门市和宁波市2个位置了,别的地方都已密文废止,如海南省(2015年废止)、黑龙江省(2016年废止)、河南省郑州市(2018年废止)、江西新余(2018年废止)。
各位亲,你对这种行为有什么观点?你还遇到别的地方有像是要求吗?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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