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股东的资格限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普通合伙人股东应具有彻底行为能力
尽管《公司法》并未对普通合伙人股东的行为能力做出明确规定,可是,依照《民法通则》的最基本要求,普通合伙人做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彻底行为能力才能更好地地进行相应的投资合同的签署、规章的签定、出资的交纳等民事法律行为。
2、法人代表股东应该是能够从业营利性活动的法人代表
现阶段,各种国家行政机关被禁止做生意、办企业,可能就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者和股东;可是,经国家授权的主管机关可作为发起者项目投资开设公司。
3、公司不可以成为自己的股东
为了能避免因公司兼给自己股东的多重身份可能造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楚,预防因公司回收和拥有自身的股权造成公司实际资本的降低,及其可能发生的发售公司借此机会控制本公司股价的情况,世界各国公司法一般都严禁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
4、公司法人的企业法人不可变成所就职企业融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
为了防止被投资的比较有限公司股东会中的身份重叠,从而伤害就职公司的权益,《公司备案管理方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做出以上禁止性规定,也同《公司法》第149条严禁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本公司竞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一般股东有表决权吗?
有。 优先股享有的支配权有: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行使这一权利的路径是参与股东交流会、行使表决权。股东交流会理应每一年举办一次企业年会,如果需要也可以举办临时性股东交流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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