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发股票是什么意思?就是指上市公司为了能并购重组而再度发行个股的举动。
提升股票的发行量,更多股权融资,“圈”更多的钱。对企业是有很大的好处的,但是对销售市场存量资金是有压力的,是在给股票市场抽血化验。
增发股票的条件
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就是指上市公司选用不一样增发股票方法都应当具备的条件,该条件有:
(1)组织机构健全,运作优良。上市公司的企业章程合法有效,股东会、股东会、职工监事和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可以依规合理做好本职工作;企业内控制度完善,可有效确保企业运转的高效率、合理合法合规和财务数据的稳定性;内控制度的完好性、合理化、实效性不存在重要缺点;在职执行董事、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格,能忠诚和勤恳地执行职位,不存在违背破产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举动,且近期36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许可、近期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交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人员、财产、会计分离,组织、业务流程单独,可以自负盈亏管理方法;近期12个月内不存在违反规定对外开放提供担保的举动。
(2)营运能力应具有可持续。上市公司近期3个年度持续赢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纯利润与扣减前纯利润对比,以低者做为测算根据;业务和盈利来源比较稳定,不存在比较严重取决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情形;目前主营或投资方向可以可持续发展观,运营模式和融资计划稳定,关键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发展前景优良,领域经营环境和市场的需求不存在实际或可预见的重要不好转变;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平稳,近期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好转变;企业关键财产、关键技术或其它重要权益的获得合理合法,能够持续应用,不存在实际或可预见的重要不好转变;不存在很有可能严重危害企业长久经营的贷款担保、起诉、诉讼或其它重大事情;近期24个月内曾公布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初利润总额比去年降低50%之上的情形。
(3)经营情况优良。上市公司的会计法规标准,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近期3年及一期财务报告没被注册会计出示审计报告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被注会出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意见的,所涉及到的事宜对发行人无重要不良影响或在发行前重要不良影响早已清除;资产质量优良。不良贷款不能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经营成果真正,现金流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的规定,近期3年财产减值准备计提充足有效,不存在控制经营业绩的情形;近期3年以现金或个股方法总计分派的利润不得少于近期3年达到的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20%。
(4)会计文档无虚假记载。上市公司不存在违背证券法律、行政规章或规章制度,遭受证监会的行政许可,或者得到刑事处分的举动;不存在违背工商局、税款、土地资源、环境保护、中国海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规章制度,遭受行政许可且情节恶劣,或者得到刑事处分的举动;不存在违背我国其他法律、行政规章且情节严重个人行为。
(5)募资的金额和使用符合要求。上市公司募资金额不得超过新项目需求量;募集资金用途合乎产业政策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此次蓦集资金使用新项目不得为拥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资产、借予别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可直接或间接项目投资于以交易商业票据为主要业务的企业。项目投资实施后,不容易与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造成同行业竞争或干扰企业生产运营的自觉性;创建募资重点储存规章制度,募资务必储放于公司董事会所决定的重点帐户。
(6)上市公司不存在以下个人行为:①此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要忽略;②搜自更改上次公布发行证劵募资的用处而未作改正;③上市公司近期12个月内受到过证交所的公开谴责;④上市公司以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近期12个月内存有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举动;⑤上市公司或其新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诈骗被司法部门立案调查或涉嫌违法违反规定被证监会立案侦查;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向原公司股东配售股份(下称配资)的条件。 配资除开理应合乎上述情况一般条件以外,还应当合乎下列条件:
(1)拟配售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此次配售股份前总股本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举行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总数;
(3)选用证券法规定的分销方法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权的承诺,或是分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缴个股的总数未达到拟配股总数70%的,发行人理应按照发行价并算加金融机构同时期存款利率退还早已认缴的股东。
3.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布募资股权(下称公开增发)的条件。公开增发除开合乎上述情况一般条件以外,还应当合乎以下条件:
(1)近期3个会计期间加权平均值净资产回报率均值不少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纯利润与扣减前纯利润对比,以低者做为加权平均值净资产回报率的计算根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终不存在拥有额度比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资产、借予别人账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钱应不少于公示招股意向书前20个买卖日企业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买卖日的平均价。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所说非公开发行个股,就是指上市公司选用非公开方法,向特定对象发行个股的举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理应合乎股东会议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目标不得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海外战略投资的,理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前准许。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个股,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1)发行价钱不少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买卖日企业股票均价的90%;
(2)此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可出让;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以及掌控的公司认缴的股份,36个月内不可出让;
(3)募集资金使用合乎相关规定;
(4)此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管控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合乎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上市公司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非公开发行个股:
(1)此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要忽略;
(2)上市公司的利益被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严重损害且并未清除;
(3)上市公司以及附属公司违反规定对外开放提供担保且并未消除;
(4)在职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期36个月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许可,或是近期12个月内受到过证交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新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刑正被司法部门立案调查或涉嫌违法违反规定正被证监会立案查处;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告被注会出示审计报告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深远影响早已清除或是此次发行涉及到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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